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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刑初186号

赵发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赵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6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发良,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款一千五百元,收缴430元现金,追缴11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9]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发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发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4日至7日,被告人赵发良在其经营的全自动麻将机茶馆内提供场所和赌具供周某1、欧某、周某2等人用扑克牌以“炸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赵发良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人民币20元的“入场费”,并从中抽水营利。 2019年2月7日15时许,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将赵发良开设的赌场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51760元,其中从赵发良处收缴人民币430元。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发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发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赵发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发良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发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7日,被告人赵发良在其经营的茶馆内提供场所和赌具供周某1、欧某、周某2等人用扑克牌以“炸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赵发良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人民币20元的“入场费”,并从中抽水营利1530元。 2019年2月7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赵发良开设的赌场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51760元,其中从赵发良处收缴人民币430元,均已上缴奉节县财政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质证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缴纳凭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4.证人周某1、陈某、张某1、欧某、林某、严某、王某1、骆某、贾某、李某、王某2、周某2、柳某、张某2、何某、杨某、田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发良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发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发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发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发良应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0元(公安机关已追缴430元)。 三、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田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向 娜

书 记 员  袁玉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