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森,男,回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建龙,男,回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王森、马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5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000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3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 2、2019年1月15日,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19年1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森、马建龙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王森、马建龙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6月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顾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