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    郑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4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偿还原告郑某借款15000元;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生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987元整。承担本案执行费1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日、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1916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扬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潮 - 1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