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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663号

邵爱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邵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663号

被执行人:邵爱国,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邵爱国罚金一案,本院(2017)鄂05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纳罚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邵爱国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交纳罚金100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爱国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谭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