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663号
被执行人:邵爱国,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邵爱国罚金一案,本院(2017)鄂05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交纳罚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邵爱国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交纳罚金100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爱国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谭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