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民初1635号
原告:熊德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云高村****,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学,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183010366Q。
法定代表人:舒云甫,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58101111J。
法定代表人:李正刚,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星曜电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营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50024668T。
法定代表人:丁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钊诉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第三人湖北星曜电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钊以被告公司发生变更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德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熊德钊负担。
审判员 邓正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鄢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