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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5751号

彭焕菊与罗邦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焕菊;罗邦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751号

原告:彭焕菊,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邦容,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彭焕菊与被告罗邦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彭焕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焕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焕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焕菊负担。

审判员  张继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 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