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751号
原告:彭焕菊,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邦容,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彭焕菊与被告罗邦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彭焕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焕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焕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焕菊负担。
审判员 张继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 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