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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刑初225号

周建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刑初225号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法定代表人卢新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丽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人周建伟,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罚款2000元,又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9年5月5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周建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丽玲,被告人周建伟及其辩护人赵伟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周建伟、张某1、郭某1、孙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判决周建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9911.37元及利息;张某1、郭某1、孙某1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周建伟、张某1、郭某1、孙某1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周建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周建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周建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周建伟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罚款和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经查,本院于涉案民事诉讼前查封周建伟名下登记的一套位于济源市西留村财源北路11巷28号的房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周建伟在指定期限内迁出上述房屋,但周建伟逾期未迁出房屋。后周建伟与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周建伟在指定期限内向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但周建伟逾期未清偿。周建伟名下登记有一辆“雪佛兰”牌汽车。周建伟的微信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7年5月份至2019年5月份累计收入13万余元,支出13万余元;周建伟的支付宝账户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的2017年5月份至2019年5月份累计收入9万余元,支出8万余元,但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审理中,周建伟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公告,照片,执行和解协议,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罚款和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告被告人周建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周建伟认罪态度较好,且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周建伟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案发后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长在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原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雨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