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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236号

陈琦与薛永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琦;薛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9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陈琦,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汉滨区南2-1-1-302,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薛永忠,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汉滨区南2-1-4-301,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陈琦与薛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永忠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陈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永忠下落不明,其名下房产因另案在评估阶段,申请人执行陈琦亦向本院提出参与薛永忠名下房产拍卖后的案款分配,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陕0902执2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涂必明审  判  员    张  欣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汪学雪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