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32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正斌(又名冯正兵),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正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正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冯正斌在陆良县北辰中学博毅楼其所住的109号宿舍内,盗走同宿舍的同学王某1价值人民币3027元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所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正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唐某、王某2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正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正斌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正斌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方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