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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民初493号之一

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2民初49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静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975368432。

法定代表人:彭书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刚,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澜丰路(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975327896。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春胜,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川0682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账号为XXXXX银行存款130万元,并查封担保人四川金源吉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XX**车户。申请人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什邡市金点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账号为XXXXX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金源吉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XXX**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小隆

人民陪审员  何继良

人民陪审员  郭顺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