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990号罪犯孙香梅,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香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于2011年9月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孙香梅在执行期间,2014年11月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孙香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孙香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香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香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香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