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4民初888号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栋,该单位资产管理部职工。
被告:孙兴林,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战淑苓,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王金风,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孙孟水,男,1955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兴林、战淑苓、王金风、孙孟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将开庭传票等文书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退还给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玉珑
人民陪审员 张召靖
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