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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民初888号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兴林、战淑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兴林;战淑苓;王金风;孙孟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4民初888号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栋,该单位资产管理部职工。

被告:孙兴林,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战淑苓,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王金风,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孙孟水,男,1955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兴林、战淑苓、王金风、孙孟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将开庭传票等文书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退还给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玉珑

人民陪审员  张召靖

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