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张福林
被执行人:曹召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林与被执行人曹召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曹召红于2019年6月30日先履行6000元整,2、剩余29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19)甘1202执14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曹召红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张熙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冯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