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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04号

何新林、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新林;王艳;邓少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04号

申请人:何新林,女,汉族,1966年9月1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艳,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邓少轩,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2019)黔0303民初4120号原告何新林与被告邓少轩、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新林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少轩、王艳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何新林以其自有的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中龙国际大酒店(南都?首尔)D1-9-12商品房(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权第0024368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新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邓少轩、王艳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何新林提供担保的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中龙国际大酒店(南都?首尔)D1-9-12商品房(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权第0024368号)。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叶尉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