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7执恢47号 张先国、李元新、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国与被执行人李元新、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欠款187440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以(2018)鲁07执恢47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在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存款人民币58529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先国。2019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先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商定:被执行人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诉讼费、评估费等共计16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利息;申请执行人收到1600000元款项后,本案执行终结。2019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将1600000元转入本院过付款账户,本院已将该1600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先国。同时,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房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故此,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潍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已和解执行完毕,共计执行到位款项2185294元,现已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