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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282号

沈飞宇、沈舟凝与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飞宇;沈舟凝;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282号

申请执行人:沈飞宇,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沈舟凝,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杭,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沈飞宇、沈舟凝与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17)沪0105民初2047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沈飞宇、沈舟凝支付人民币248,089.8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1月2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月11日对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9年2月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19日委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法院对其下落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4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杭限制出境。2019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全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进行冻结。2019年5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无到位金额,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