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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执1370号

田艳与汪英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田艳;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田艳。被执行人汪英。本院在执行田艳与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田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英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苗卫平                              二〇一九 年 三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