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财保233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重庆佳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028054。
法定代表人:丁旭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8053A。
负责人:刘惠勤,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佳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7)渝0105民初4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收工程款63538.90元)。2018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7)渝0105民初47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重庆佳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佳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收工程款63538.9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佳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佳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程睿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