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304号
申请人:张成,男,汉族,1950年10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多斌,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临泽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2019)甘0723执304号申请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张多斌健康权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4777.63元、执行费50元,合计4827.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多斌的存款4827.63元予以冻结、扣划。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