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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3执304号

申请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张多斌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成;张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304号

申请人:张成,男,汉族,1950年10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多斌,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临泽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2019)甘0723执304号申请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张多斌健康权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4777.63元、执行费50元,合计4827.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多斌的存款4827.63元予以冻结、扣划。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