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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306号

韩金芳与张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金芳;张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306号

原告:韩金芳,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鑫,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30号B座。

主要

负责人:王成,总经理。

原告韩金芳与被告张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韩金芳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韩金芳负担。

审判员  殷筱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许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