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3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执行人:黄继梁,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申请执行人李学平与被执行人黄继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甘0423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装修款9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即未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明确限制进行高消费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请求查找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查封被执行人黄继梁名下登记的甘DK46**号“福田”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8000元,现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文敬
审 判 员 魏天刚
人民陪审员 周正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