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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1905号之一

魏美利、罗松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美利;罗松林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美利,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严秀芳,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松林,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美利与被执行人罗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罗松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675000元及支付利息258000元予申请执行人魏美利;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6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43000元从2018年7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9.11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若干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款项共计99548.52元,减去申请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费6589.11元及其执行费50元后,还余92909.41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本院未能扣划。本院通过银行反馈的通信地址及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令及传票,但均被退回;且多次拨打被执行人的电话,发送短信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92909.41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韵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