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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01执1557号

莫吾良章·吐尔地与热衣木江·吾甫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莫吾良章·吐尔地;热衣木江·吾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莫吾良章·吐尔地,男,维吾尔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热衣木江·吾甫,男,维吾尔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焉耆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吾良章·吐尔地与被执行人热衣木江·吾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3作出的(2019)新28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2.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同意并书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801执1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力坤 吐尔逊

审判员 杨  新  宇

审判员 艾尼瓦尔玉苏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艾合买 提艾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