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280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U。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被告深圳市嗨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宝龙大厦**8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N。法定代表人彭志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楚楚
人民陪审员 温 兰
人民陪审员 童香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小冰
书 记 员 梁梓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