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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3民初385号

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与杜学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杜学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3民初385号

原告: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桂花园居委会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72225950B。

法定代表人:廖振春,总经理。

被告:杜学娥,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学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灿辉吊装安装岳阳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幸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莲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