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81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千(曾用名尚浩、绰号白娃),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9]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千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辉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尚千行至江油市马角镇矿山附近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盗走基站内电缆线并销赃至严某剑的废品回收站。 2、2018年9月23日晚,尚千行至江油市二郎庙镇立交桥附近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盗走基站内电缆线并销赃至严某剑的废品回收站。 3、2018年9月27日晚,尚千行至江油市二郎庙镇明镜中学附近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盗走基站内电缆线并销赃至严某剑的废品回收站。 4、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尚千行至江油市二郎庙镇明镜塔坝村一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欲实施盗窃,因无合适目标而离开。 5、2018年10月9日晚,尚千行至江油市厚坝镇万寿村中国移动通讯基站,盗走基站内电缆线并销赃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43.16元。 6、2018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尚千行至江油市太平镇河西医院附近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盗走基站内电缆线并销赃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59.24元。 7、2018年10月17日夜间,被告人尚千行至江油市九岭镇柏河村一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处,盗走基站内电缆线并销赃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43.16元。 前三次盗窃的电缆线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1640元。综上,被盗电缆线总计价值3785.56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尚千作案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1张、手电筒1支、白铁剪1把、蓝色双肩包1个、美工刀1把、平口凿1根,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尺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侦察实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掌上运维”APP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严某、张某1、黄某1、黄某2、刘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尚千的供述,证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尚千参与盗窃作案7次,其中1次未遂。尚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居民身份证一张、手电筒一支、白铁剪一把、蓝色双肩包一个、美工刀一把、平口凿一根,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尚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五元五角六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邓彦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梅楚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