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236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彬,男,1979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新疆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被告人张世彬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9)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彬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晚,被告人张世彬与“老马”(另案处理)从奉节县西部新区天佑中央公园城B区民工工棚的护坡进入B区工地,将4号、5号、8号钢筋加工棚里的国标35平方电焊线60米、国标25平方电焊线17米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焊线价值人民币1939元。201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张世彬与“老马”从奉节县西部新区天佑中央公园城B区民工工棚的护坡进入B区工地,将工地内储物板房内的国标35平方电焊线12米、2*2.5平方电缆线150米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焊线、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82元。201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张世彬与“老马”到奉节县西部新区金科工地准备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张世彬因与“老马”发生争执提前离开盗窃现场。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张世彬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世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张世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世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世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4、被害人缪某、冷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世彬的供述与辩解。6、证人任某的证言。7、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记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9、现场视频监控。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世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现根据本案被告人张世彬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性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世彬的刑期从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易曙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熊 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