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飞,男,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强,男,无固定职业。 王强、曹国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平,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强、曹国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靖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街云鼎D座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任莎莎。 上诉人李兆飞、王强、曹国强因与被上诉人韩秀、内蒙古靖涵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兆飞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兆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韬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张 宇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