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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9刑初34号

高立峰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29刑初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立峰,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该地。2018年1月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克山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高立峰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案,由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克山检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秀丽、杨景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2018年1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立峰醉酒后两次到同结村村部闹事,对村部门窗玻璃及办公用品进行打砸,经鉴定,其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491.79元。(二)危险驾驶罪2018年1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立峰醉酒后驾驶黑B×××**号哈弗H6牌轿车两次到同结村村部闹事,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高立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高立峰于2018年1月5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古北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克山县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高立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高立峰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高立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数罪并罚六个月至八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高立峰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立峰在其同村王某2家喝完酒后来到古北乡同结村村部,因其父亲贷款一事对村委会不满,先后两次到村委会将门窗玻璃及办公用品进行打砸。经鉴定,其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491.7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立峰对其被害单位克山县古北乡同结村损坏的物品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回执,证实本案系克山县古北乡同结村连长王某1报案,及被告人高立峰被抓获经过。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已将鉴定意见送达给被告人高立峰及被害单位克山县古北乡同结村民委员会。3.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1月6日克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古北乡同结村民委员会提取了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复印打印一体机一台、语音计算机一台、真空广口壶一个。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2018年1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立峰先后两次将同结村村民委员会的办公电脑显示屏、三星牌打印机、银行终端、窗户门玻璃打碎,决定给予高立峰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5.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当时购买联想电脑、打印机的价格。6.谅解书,证实克山县古北乡同结村民委员会对高立峰的行为表示谅解。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高立峰的自然情况及在辖区居住期间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二)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高立峰是其丈夫。2017年1月5日上午十一点多钟高立峰在王某2家喝酒,一点钟左右回的家,我看他不高兴就说了他几句,他就走了。我让我儿子高某去看看,不知道是谁开车的,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儿子高某回来,说高立峰被派出所的人拉走了。我家的车是白色哈弗H6型,牌照是黑B×××**。高立峰把村部砸了之后,我家包赔损失了,一共花费人民币4500元,村里的态度是什么也不追究了,原谅高立峰的行为了。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克山县古北乡同结村的现金员兼连长。2018年1月5日同结村4组高立峰到村部损坏的物品有联想牌电脑显示器和主机、三星牌复印、打印一体机一台、语音计算器一台、保温壶一个、门玻璃共三块、走廊玻璃一块、内侧三块、会计室三块,是其报案的。3.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同结村的村长。2018年1月5日中午1点20分左右,我和霍某、王某1在会计室,高峰来了,进屋就说什么贷款的事,拿起桌子上的玻璃烟灰缸和水杯把窗玻璃砸碎了,拿起椅子把电脑显示屏砸碎了,之后就开车走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高立峰又回来了,把复印机、银行代办的机器、玻璃都砸了,桌子也掀翻了,门也踹坏了,派出所民警就来了。4.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同结村会计。我和王某1在会计室,高立峰来到会计室说村里贷款不还,以前村里贷的款,是以他父亲的名义贷的,这笔钱村里没还。高立峰在我桌子上拿起烟灰缸把窗户玻璃打碎了,他又拿起椅子把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屏砸碎了,他就开车走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高立峰又回来了,他把复印机、银行代办的机器摔碎了,把办公桌掀翻了,把玻璃打碎了,派出所把高峰带走了。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高立峰是其父亲。2018年1月5日我父亲高立峰开车回家,让我跟他出去,我上车就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他就开车带着我到同结村村部。到村部后我父亲没让我下车,当时他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过了一会儿我就听见屋里有碎玻璃的声音,派出所的人把我父亲带走了。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同结村**村民,高立峰是其外甥。2018年1月5日中午饭后,高立峰自己开着他的白色轿车来到同结村部会计室,当时我和王某1、霍某、白某在屋,他问他父亲贷款的事。他用桌子上的烟灰缸给桌子砸了一个坑,用水杯把窗户玻璃打碎了,用铁椅子把电脑显示器砸坏了,我就出去了,他随后也走了。过了十分钟左右,他和他儿子一起来的,我听见有东西被砸的声音,等我出来的时候高立峰被带走了。7.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古北乡同结村的党建员也是村里的代办员。2018年1月5日下午1点钟,高立峰开着他家的白色车到村部会计室,我就听见有砸东西的声音,我就过去了。我看见高立峰举起铁椅子把电脑显示器砸了,我闻到他喝酒了,然后他开着车就走了,王某1往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了。第二次是他和他儿子一起来的,他儿子没有下车。高立峰进屋就开始砸东西,把信用社发的刷卡机、保温杯、复印机摔坏了,把玻璃砸碎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高立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1月5日上午在其朋友家喝了半斤白酒,下午将近一点左右,开车到村部去了,古北乡同结村村里以前用我父亲的名字在古北乡信用社贷款,还没把钱还上,我就不能在古北乡的信用社贷款了,因为这事我一直对村里挺生气的。到村部后村会计霍某、连长王某1、现金员贾某都在,我进屋就问霍某,他也没给答复,我就把桌子上的一台电脑砸了,然后我就开车回家了。到家不一会儿,我又开车去的村部,到村部之后把村里办公桌、窗户玻璃砸了,后来警察就到了。我开的是我自己的一台哈弗H6suv,白色的,车牌照是:黑B×××**,有B2机动车驾驶证。(四)鉴定意见克山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克山价认(刑)字[201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门玻璃白钢门1块、门玻璃木质门框2块、窗玻璃塑钢窗1块、窗玻璃木窗套3块、塑钢窗3块双层、复印件一体机、电脑显示器、保温杯、计算器、玻璃人工安装费用、大门玻璃安装费用、塑钢窗安装费用、木窗套安装,2018年1月5日的市场价格为2,491.79元。(五)勘验笔录克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二)危险驾驶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立峰醉酒后驾驶黑B×××**号哈弗H6牌轿车两次到同结村村部闹事,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高立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克山县古北乡同结村连长王某1报案,及被告人高立峰被抓获经过。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已将鉴定意见送达给被告人高立峰。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单,证实被告人高立峰被查获后,对其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及血样提取。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实决定给予高立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工作说明、驾驶信息、车辆信息,证实高立峰案发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该人的准驾车型为B2;该人案发时所驾驶的机动车的车辆牌照为:黑B×××**。(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高立峰是同屯的。2018年1月5日中午高立峰在我家60度的白酒喝了4两左右,当时喝酒的还有我儿子王同喜。下午1点钟左右高立峰喝完酒就走了,后来我听高立峰的媳妇说高立峰把同结村村部给砸了。2.证人王同喜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我父亲王某2找高立峰来家吃饭,正好我在家,我和我父亲陪高立峰喝了4两左右白酒,后来高立峰就走了。当天下午2点钟左右,我听高立峰的媳妇说高立峰把同结村村部给砸了,被公安机关给带走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高立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1月5日上午在朋友家喝的酒,具体喝了多少酒记不清了,喝完酒后其开着自己的白色长城牌越野车去了村部,把村部的办公室给砸了。(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104号鉴定文书,证实在高立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立峰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立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立峰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立峰赔偿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立峰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立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6天,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明岩

审判员  周玉琴

审判员  周挺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大鹏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