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971号罪犯潘永洁,别名潘文杰,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豫17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永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原审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豫17刑终26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潘永洁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二、撤销原判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潘永洁的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潘永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于2016年12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潘永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潘永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永洁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原判认定罪犯潘永洁有立功情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永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永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