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5986号
原告:范秀香,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振亚,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院。
法定代表人:梁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香与被告河南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秀香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范秀香负担。
审判员 宋文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