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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5986号

范秀香与河南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秀香;河南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5986号

原告:范秀香,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振亚,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院。

法定代表人:梁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香与被告河南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秀香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范秀香负担。

审判员  宋文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