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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刑申34号

杨家亮故意伤害罪其他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松涛;李桂宾;李爱民;杨家亮;赵志琼;杨家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冀09刑申34号 杨家亮: 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9)冀09刑终8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定性及量刑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依据充分、证据确实。同时,你每次的行为均致人轻伤且情节恶劣,故原审量刑适当。因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