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冀09刑申34号 杨家亮: 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9)冀09刑终8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定性及量刑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依据充分、证据确实。同时,你每次的行为均致人轻伤且情节恶劣,故原审量刑适当。因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