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8执961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花,女,1924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55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请执行人崔瑞,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请执行人崔霞,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岳振国,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请执行人马秀花、张玉珍、崔瑞、崔霞与被执行人岳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8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0025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002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5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调查结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8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8)豫0728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国伟
审判员 苑书昌
审判员 郭士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丁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