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322执保240号

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曹鹏、孙艳娟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曹鹏;孙艳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保240号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财卫路。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建华,该局案审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星临,该局案审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曹鹏,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孙艳娟,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曹鹏、孙艳娟于2018年6月3日在冷水江市中医院违法生育了第三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12月4日对被申请人曹鹏、孙艳娟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8]第120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31680元。2019年6月4日,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68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鹏、孙艳娟的银行存款316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剑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郭 美代理

书记员  吴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