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82民初1047号之一
原告:阳某某,女,1980年6月12日,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蒋某2,男,1941年9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王某某,女,1947年2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保证该案有效执结,原告阳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所在银行的存款126,000元或查封价值等同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所在银行的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待本案审结后处理。
二、查封周某某所有的位于常宁市松柏镇大桥南路湘洲生活小区11栋的国有土地使权(产权证号:常国有(2006)字第XX号)。本案财产保全费115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诗田
人民陪审员 王丽伶
人民陪审员 李小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打印责任人:王文清 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代理
书记员 王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