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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民初1047号之一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阳某某;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82民初1047号之一

原告:阳某某,女,1980年6月12日,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

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蒋某2,男,1941年9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王某某,女,1947年2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保证该案有效执结,原告阳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所在银行的存款126,000元或查封价值等同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蒋某某、李某某、蒋某2、王某某所在银行的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待本案审结后处理。

二、查封周某某所有的位于常宁市松柏镇大桥南路湘洲生活小区11栋的国有土地使权(产权证号:常国有(2006)字第XX号)。本案财产保全费115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诗田

人民陪审员  王丽伶

人民陪审员  李小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打印责任人:王文清 校对责任人:曹诗田 代理

书记员  王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