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0民初2326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富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65684490K。
法定代表人:杨普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公司员工。
被告:马春泽,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富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富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富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富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富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春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