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刑更969号

苏立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苏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969号罪犯苏立军,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沾化县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082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立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苏立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08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于2016年12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苏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苏立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立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立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