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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4971号

湖南启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智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智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启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沙智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4971号

申请人:湖南启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山庭院1期5栋1单元1102。

法定代表人:肖小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长沙智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湘江世纪城达江苑****。

法定代表人:彭君峰。

被

申请人:彭君峰,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v>

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启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智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智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启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智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智锋的银行存款60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启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智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智锋的银行存款60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双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叶芷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