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1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德兵,曾用名韩定周,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9〕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德兵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韩德兵在本市洪山区街道口银泰创意城漫咖啡二楼,趁被害人李某上厕所之机,将其放在咖啡桌面上的苹果macbookair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800元。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韩德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德兵具有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德兵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韩德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德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德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德兵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三千八百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郝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