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633号之二
原告:陶某,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李英杰,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中心商城****。
法定代表人:陈乐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波,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9年6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丹
人民陪审员 朱俊南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邱艳红
书记员刘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