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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4执798号

黄忠宝与被执行人涂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黄忠宝;涂鹏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青0104执798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宝与被执行人涂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6月3日,被执行人涂鹏程将案款6100元转至本院。后于6月5日,本院将本案案款608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额12元退还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9)青0104执7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