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刘显杰,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天忠,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保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显杰与被执行人黄保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紫阳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保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显杰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保明外出,具体地址不祥,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刘显杰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陕0924执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19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显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黄保明支付欠款17100元;2、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2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保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29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保明的相关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黄保明在银行有存款3119.62元,法院根据查询受理的同类执行案件,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了执行案款分配会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于当天兑付到位。3、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保明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黄保明经常外出,村上无财产收入可供执行。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黄保明名下的不动产、工商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保明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储信息;5、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黄保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保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黄保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仁俊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伍贤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