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121民初1342号

马某与薛某1、薛某2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某;薛某1;薛某2;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1342号

原告:马某。

原告:薛某1。

法定代理人:马某(系薛某1母亲)。

被告:薛某2。

被告:张某。 原告马某、薛某1诉被告薛某2、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马某、薛某1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马某、薛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薛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2元,由马某、薛某1负担。

审判员 吕红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