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1民初1342号
原告:马某。
原告:薛某1。
法定代理人:马某(系薛某1母亲)。
被告:薛某2。
被告:张某。 原告马某、薛某1诉被告薛某2、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马某、薛某1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马某、薛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薛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2元,由马某、薛某1负担。
审判员 吕红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