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6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平,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新平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施家梁转盘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发现王新平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经抽血鉴定,王新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新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新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新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新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田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向娜
书记员袁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