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702执1190号 余某某: 你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7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0513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高某某、余某某向申请人偿还本金462500元,利息425500(以本金46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 2、被执行人汉中庆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高某某、余某某追偿。 3、本案受理费12676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余某某共同负担8451元,被执行人汉中庆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4225元。 本案执行人7028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余某某、汉中庆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发成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907704元,直接交纳或支付至本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账 号:XXXXXXXXXXXXXXX386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姚军 联系电话:1899160****/2531236 本院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 邮编:72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