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
委托代理人:以xx,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谢xx,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现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王xx,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桂林市临桂区。 申请执行人桂林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8)桂031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xx、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50.4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桂林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谢xx、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谢xx、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谢xx、王xx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经查,被执行人谢xx、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实现,其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xx、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31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8)桂031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谢xx、王x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