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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3执190号

何建庆与呼图壁县金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庆;呼图壁县金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何建庆,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呼图壁县人民医院大夫,住呼图壁县。

被

申请人:呼图壁县金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呼图壁县。 法定人代表人:邓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何建庆申请执行呼图壁县金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法作出的(2018)新2323民特4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建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建庆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留池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3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波

代理

审判员 热 孜 亚

代理

审判员 沙阿吾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包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