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连瑛,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大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连瑛与被执行人任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422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瑛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任大江给付申请执行人连瑛执行款2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30元,合计22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大江系会宁县四房吴镇教管中心教师,其工资已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刘寨法庭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嗣后,申请执行人连瑛以暂时不能实现其权益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连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执8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克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