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1130号
原告:董昌芳,女,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刘义兵,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菡,女,汉族,1992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被告刘义兵之女,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会,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被告刘义兵之妻,一般代理。
被告:吴建超,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原告董昌芳诉被告刘义兵、吴建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董昌芳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昌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昌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昌芳承担。
审 判 长 吉红霞
审 判 员 张 科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