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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民初1130号

董昌芳与刘义兵吴建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昌芳;刘义兵;吴建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1130号

原告:董昌芳,女,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刘义兵,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菡,女,汉族,1992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被告刘义兵之女,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会,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被告刘义兵之妻,一般代理。

被告:吴建超,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原告董昌芳诉被告刘义兵、吴建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董昌芳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昌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昌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昌芳承担。

审 判 长  吉红霞

审 判 员  张 科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