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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2执16号

孙传利、方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传利;方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孙传利,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方睿,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皖03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方睿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8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沈芝辰 更多数据: